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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民“入股”40万,没想到是这个结果......

2017-03-10 直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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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先生以前是毕节政通公司的员工,2014年离开公司后,他向银行贷款40万元入股该公司,然而,之后由于政通公司出现一些状况,李先生不但没有得到预期的收益,反而因为每月上万元的贷款利息而不堪重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李先生来到栏目办公室,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记者】当时为什么会借这四十万给政通公司?

【求助人  李先生】我以前在政通公司上班,上班的时候他们就在我们公司里面融资,每年以三万一股,可以入一股到五股,后来我每年都入了五股进去,当时每年都按照合同上的本息给我。


据李先生介绍,毕节政通公司刚刚成立的时候,他就在里面工作,一直以来兢兢业业,跟大家的关系也不错,所以即使离开了他也仍然按照当时的入股分成方式入股了40万元到政通公司。


【求助人 李先生】没有疑问,因为以前借给他们钱,都是一到合同期,他们就会主动通知我们把本金或者利息拿走。

【记者】就是觉得诚信还是挺好的?

【求助人李先生】是的。


李先生决定入股40万的时候,身上并没有这么多现金, 于是在2014年7月1日,李先生用父亲名下的一栋自建房在毕节市村镇发展银行贷款42万元,并将其中的40万元入股到了政通公司。为了还这笔贷款,李先生每个月都要承担4700元左右的银行利息,除此之外,根据银行的合同规定,李先生每半年还要归还一次本金2万元。然而,一年以后,当李先生要求政通公司支付第一年的利息给他时,这一次公司没有兑现。这让李先生的还款压力一下子增大了。


【求助人  李先生】现在我已经承担不起这个利息,每个月我支付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我要支付一万元,每个月我要支付一万多块钱,我是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来把村镇银行的款还完的。


李先生说,就在2016年春节的前两天,政通公司支付给了李先生一张23万元的支票。第二天,李先生就到银行一次性的归还了20万元的本金。过完年后,李先生还在一直追讨剩余的本金和利息,最终,政通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己的一辆本田雅阁以及政通公司的四个车位抵押给了李先生。


【求助人 李先生】我拿这个车位贴着横幅出去卖,当天他们(公司)就喊人把它撕了。然后我还通知想买这个车位的业主过去,他们承认这个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说如果我们把这个车位卖了以后,他们随时把这个钱还给我,他们随时把这个车位收回,所以就没有哪个业主敢来接收。


据李先生介绍,这四个车位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可以还掉他所欠下的所有本金以及部分的银行利息,可是这四个车位却迟迟无法卖出。


【求助人 李先生】我在年底联系罗某的时候,她说车位也不准你卖,她说你找得到人买,人家愿意拿钱给你,你们私人交易不经过第三方,但是任何人来买这个车位都是牵扯到上万的,都要经过第三方,就是他们房开商。


然而,就在2016年中秋节过后,李先生得知政通公司的法人代表不见了,这下可愁坏了李先生,一时间李先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求助人  李先生】当时心里很着急,曾经想着一家三口去找他们同归于尽,都有这种想法,但是家里又有老婆又有孩子,孩子又还小,真的就是以后让我过日子都难过,因为身上总是几十百把块钱揣着,要管个把星期那种,真的是太难过了。


之后,李先生决定走法律途径,起诉政通公司。可是由于政通公司的法人代表不见了踪影,传票无法送达,因此迟迟不能开庭。


【求助人  李先生】我们起诉了到一月份,我们交了起诉费用,现在法官和律师过去送起诉状,找不到人来接收,然后还有这要走一定的程序以后,起码要等到三个月以后才公示,公示了还有60天。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忙小组多次电话联系了政通公司的监事罗某,但是对方电话都是处于关机状态。由于找不到政通公司一方可以接受采访的对象,经过帮忙小组商量,对于李先生提出的几个问题,向律师进行了咨询。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这次纠纷案中,李先生可否找该公司的其他负责人来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律师  张崧】从合同与他们的转款凭证表象来判断,李先生只能找政通公司来还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但如果说政通公司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公司股东利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的逃避债务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传票迟迟无法送达的这种情况,该通过哪种途径来解决。张律师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来处理。

律师观点

【律师 张崧】人民法院采取常规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后,都无法联系到被送达人,那么,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公告期自登报之日起的60日之后,视为已经送达,那么送达之后就可以正常的开庭,而适用公告送达的这个案子,他是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人民法院只要在六个月之内审理完结就行。同时公告期它是不计入六个月的审限的。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李先生所签订的这份车辆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律师告诉我们,本身它是一份生效的合同,抵押权可以成立,但是在这期纠纷案中,事实却并非如此。

律师观点

【律师  张崧】李先生与抵押人,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实际发生借贷关系,同时车辆抵押合同当中,也约定了本合同需要公正,那么这个合同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是一个无效的抵押合同。


李先生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是该如何处理那四个车位。张律师说,李先生现在是不能私自处理车位的。

律师观点

【律师  张崧】这个车位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这个抵押也是没有生效的,如果李先生要对车位进行相应的处置出卖等,可以在胜诉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没有问题了。


本期《你忙我帮》:“入股”带来的损失。敬请关注!


直通百姓记者:  一端  春梅  报道

编辑:心灵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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